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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豫:认真对待科技伦理和法理 | 法学时评

欢迎关注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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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科技伦理和法理

作者: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3期。


在人类历史发展中,重大的科技进展往往带来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的显著变化,成为划分时代的重要标准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前所未有地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也前所未有地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以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为代表的新一轮前沿科技在推动伦理和法治现代化的同时,也给伦理和法治带来新的挑战。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生物技术领域的“伪科学”“滥科学”现象引发令人忧虑的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再次引发人们对科技伦理和法理的关注。因此,需要将伦理学和法理学有机结合,深入反思新科技背景下的人伦关系、法律关系、社会秩序,推进伦理和法理在科技新领域的运用。


当代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引发的伦理和法理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社会主体的重新审视。例如,对人类胚胎的定位及对其使用、处理和破坏是否损害人的尊严?如何界定“克隆人”等用技术复制或“生产”出来的生命个体的社会属性?人工智能体可否被视为或拟制为法律关系主体?等等。二是对科技带来的社会风险、社会结构重塑等问题的应对,聚焦于建构新技术条件下理想中的人伦关系、法律关系、社会秩序,确立科技研发、运用过程中相关主体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和法律原则,促进科技向善发展。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科技的伦理治理和法理引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对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前沿科技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在高科技进展飞速、普通公民对高科技陌生疏离、需防控科技异化和公共风险滋生的背景下,需要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和对科技发展的法理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构建起在公众知情基础上的社会信任,防控科技异化带来的社会风险,使科技产业符合伦理和法治的要求,安全可信地创新发展,并进一步提升我国高科技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对前沿科技的伦理治理和法理引导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推进对人类主体权利的保护,二是建构科技创新的责任机制。前者要求强调和明晰所要保护的人类利益,后者则强调对整体责任的认识和内部责任的划分。由此,我国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前沿科技的研究和应用应遵循两项基本原则,即人类根本利益原则和责任原则。人类根本利益原则要求尊重人权,最大化人类根本利益,降低科技风险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责任原则要求在科技研发和应用两方面都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在科技研发方面,特别应当遵循透明度原则,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必要信息,可以对科学技术进行验证,并对其应用结果、风险进行预测;在科技应用方面,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必要的公共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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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苗炎

公号推送编辑:耿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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